(2015)惠少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邢某某,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