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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少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少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邢某某,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