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国丰与孙朋、安冬梅、姜万明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丰,孙朋,安冬梅,姜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马国丰(峰),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孙朋,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安冬梅,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姜万明,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朝阳大街。申请执行人马国丰(峰)与被执行人孙朋、安冬梅、姜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孙朋、安冬梅给付马国丰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孙朋、安冬梅负担,以上款项被执行人姜万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冬梅在农行开发区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5,994元、提取了安冬梅在朝阳市住房公积金38,524元,合计64,518元。扣划了姜万明银行存款173,835元,扣划了姜万明在哈尔滨的工资款382,000元,同时,姜万明又自动履行车辆折价款340,000元,合计895,835元,以上款项总计:960,353元,余息申请执行人马国丰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