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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万兵与杨志、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兵,杨志,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1839号原告张万兵。委托代理人王倩、何卿。被告杨志。被告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姚志伟。原告张万兵诉被告杨志、义乌中通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万兵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兵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万兵负担。审 判 员 黄晓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