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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三里庄社区与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三里庄社区,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三里庄社区。法定代表人:唐金亮,主任被执行人: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领邦,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德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德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为首封,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德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