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虎诉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220号原告王小虎,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杜杰,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系原告王小虎女婿。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法定代表人刘博,董事长。原告王小虎诉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芳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虎及王小虎的委托代理人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虎诉称,2011年6月,原告王小虎因购车向银行贷款,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王小虎的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王小虎向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担保费52140元、还款保证金74830元。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贷款还清后退还还款保证金。三年后,原告王小虎将贷款偿还完毕。而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拒绝退还还款保证金74830元,故原告王小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7483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0日,原告王小虎全款购买了一辆奔驰4663CCGL450轿车。2011年6月8日,原告王小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申请汽车贷款1069000元。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王小虎的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原告王小虎向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了还款保证金74830元,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王小虎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上注明:三年清贷后退还。2014年5月25日,原告王小虎将贷款偿还完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为原告王小虎出具了贷款结清通知书,而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拒绝退还原告王小虎还款保证金74830元。故原告王小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7483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还款保证金《收据》原件一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零售贷款结清通知书》原件一份、《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及原告方当庭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后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了原告王小虎还款保证金74830元,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开发区支行出具贷款结清通知书证实原告王小虎的此笔贷款已偿还完毕,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约退还此笔保证金。故原告王小虎提出要求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保证金743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小虎提出要求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虎未有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故原告王小虎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小虎还款保证金74380元。二、驳回原告王小虎要求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计836元(原告王小虎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柏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芳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亢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