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张某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案发前系周口市客运总站站务楼建设项目部材料员。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于2015年1月20日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张新士,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案发前。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于2014年3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3月2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新士,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姜耀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日19时7分,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周口市客运总站综合站务楼建设项目部在组织站务楼售票厅顶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失稳坍塌,正在屋顶浇筑混凝土的施工人员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承建单位项目部的材料员,协助项目部经理范新伟非法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质量把关不严,没有进场验收、检测记录,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进场钢管厚度不足,部分钢管不符合质量标准。在受建设单位委托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内部验收过程中履行一定的组织和指挥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承建单位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对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证书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对公司违规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因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承认自己在这次事故中没有尽到材料员的责任,请求法庭从轻判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1、被告人胡某某系施工方材料员,在本次事故中所起所用较小,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在施工中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胡某某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不应当承担直接责任;3、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政府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意见;4、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凯达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证书及自己负有领导责任无异议,辩称:自己没有到新乡市住建局为胡某某等人办过上岗证书,证书只能到省建筑厅办,且自己只是帮忙在报名表上盖章及最后把证书邮寄回去,从业人员有无参与培训自己并不清楚。自己不应该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辩护人对指控凯达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证书及被告人张某某负有领导责任无异议。辩称:1、借用资质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不是直接原因,公诉机关将间接原因认定为张某某负有直接责任,缺乏事实根据,违反法律规定;2、关于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办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对施工人员上岗证书的造假不应负直接责任,张某某对事故的发生也不应负直接责任;3、被告人张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4、法庭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无罪判决,或减轻处罚,依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19时7分,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周口市客运总站综合站务楼建设项目部在组织站务楼售票厅顶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失稳坍塌,正在屋顶浇筑混凝土的施工人员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模板和混凝土浆掩埋,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承建单位项目部的材料员,协助项目部经理范新伟非法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质量把关不严,没有进场验收、检测记录,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进场钢管厚度不足,部分钢管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所用钢管壁厚不够,达不到规范要求,整体支撑系统刚度不足,降低了整体支撑系统承载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承建单位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对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证书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3年2月1日19时左右,周口市工农路南段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工地在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建筑工人朱井亮等人死亡,木工陈银岗负有重大责任。(2)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1份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向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申请:我公司所中的周口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及箱变工程第一标段,因我公司刘克政、李超、李永宁、刘琳、范伟、李威威、李冬纯、张亮、谷晓辉等九人正在学习进修,无法再参与到现场施工,为了不影响本工程需在350日历天内完工的工期,故我方申请更换孔维国为本工程的质检员、张朋为施工员、杨红生为测量员、宋辉为安全员、张丽荣为预算员、胡某某为材料员、宋彦军为机械管理员、周宝清为资料员、李义娥为专职安全员,以便保证本工程能够在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同意以上项目管理人员变更。(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18日向河南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周口市综合客运站站务楼项目部下达周人社监令字(2012)每264号指令书: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技术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限你单位接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七日内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并提供合同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请你单位在2012年12月26日把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单位。(4)各施工班组与河南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部签订的《保证书》2份施工各班组保证1月31号完成站务楼工程主体封顶。项目没有按期完成封顶,自愿罚款50万元。2013年1月21日。(5)《周口综合客运总站工程通讯录》1份显示:施工单位,范新伟为“站务楼经理”,张朋为“站务楼总工”;监理单位,闫峻、徐永立、朱光明、宋心中;显示王红伟、胡某某的电话号码。(6)《监理日志》2份第1份:2012年11月14日,显示施工进度比计划慢两天。第2份:2012年11月16日,显示办公楼搭设顶层11-6满堂架三层1-6轴养护,接计划正常施工。(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复印件1份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申请,12月10日批准发证。(8)《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招标的客运总站站务楼及箱变工程第1标段由河南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中标。2012年7月17日。(9)《周口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复印件1份显示: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客运总站站务楼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崔万忠,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杨世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闫程。(10)《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复印件1份显示:建设单位基建负责人苏保珠,驻工地代表崔万忠;监理单位负责人孙磊,项目总监杨世敏;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闫程,技术质量负责人李天旺。监督部门: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土建一室。(11)《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复印件1份填表日期,2012年6月15日,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10月。联系人:林鹏坤。(12)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周口综合客运站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肉容摘要:该项目按一级客运站建设。总投资估算6461万元,申请交通运输部门投资补助1200万元,省资金补助600万元,其余为项目法人自筹。(13)河南凯达建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王志伟、闫程等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14)河南凯达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显示:注册资本5309万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15)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周口汽车总站站务楼项目部责任人闫程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1份项目部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按规定配合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承诺项目部所有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全部由本人自愿承担。(1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1份。河南凯达建筑公司闫程报,专业监理工程师陈跃刚审查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杨世敏审核同意。(17)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总体施工方案复印件1份编制:李天旺,审核:闫程,审批:贾燕敏。其中安全措施第4条:特殊工种上岗操作必须有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第5条: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各施工队设兼职安全员。(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1份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与河南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协议书》,合同工期350天,价款:27926972.33元。总监工程师张山红,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刘欣悦,项目经理闫程。(19)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书1份工程承包人河南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与劳务分包人河南宏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签订合同书。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闫程。劳务分包人的义务:第1条: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第3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20)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6日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带班负责人委派书》1份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项目经理闫程,安全员谷晓辉,委派贾燕敏为本工程施工现场企业带班负责人,实施对该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落实相关带班制度。(2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发证日期2012年5月23日。(22)项目监理部于2012年11月9日的《工程验收通知书》1份建设单位:崔万忠、孙建军;施工单位:负责人闫程,技术质量负责人李天旺、王宏伟;监理单位:杨世敏、闫峻。(23)周口客运总站工程质量监督记录6份及整改反馈单、检测报告等18份第1份: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建设工程的监理代理招标。2012年4月6日。第2份:周口市豫东汽车场站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及箱变工程代理招标。2012年3月23日。(24)周口市招标代理机构随即抽取中选通知书(2012-0085)2份第1份: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选中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及箱变工程招标代理。2012年3月20日。第2份:河南中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选中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监理工程招标代理。2012年4月6日。(25)中标通知书1份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被确定为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监理工程的中标人。项目总监:杨世敏。2012年7月11日(2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询问笔录20份孙磊说:总监叫杨世敏,是否来过工地不清楚,工地监理由总监代表闫峻负责。不清楚是否有高支模专项方案。王宏伟说:我有助理工程师证,技术不管安全,有安全员管。不认识安全员。事故发生时,闫程不在场,总监、安全监理、专职安全员不在场。没有高支模专项方案。模板搭设后,未报监理审批。无混凝土浇注令,监理闫俊让浇混凝土的。田燎原说:老板范新伟经常不上工地,工地交给胡某某。胡某某2013年1月31日给我打电话说浇混凝土,我带领12名工人于第二天7时左右到工地。工地安全员没有给我们技术交底。不知道高支模有无专项方案。无浇注令,是胡某某下令浇注的。范新伟说:浇筑混凝土时,没有向闫程汇报。专职安全员、总监不在现场。高支模有专项方案,但没有经过公司审批,没有报监理批准,没有组织专家论证,没有报质监站备案。闫峻说:施工企业没有没有向我提供高支模专项方案,我于2013年1月20日下过监理通知要求提供,他们没有回复,我没有采取什么措施,也没有向建设部门和主管部门反映过。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由范新伟负责。对高支模我没有组织验收,施工单位也未上报。胡某某说:我是材料员,事故发生时范新伟不在现场,不知道高支模有无专项方案。坍塌部位所使用的扣件和钢管可能是租周口鹏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我没有见过产品合格证。我没下令浇混凝土,谁下令的我不清楚。崔万忠、任伟克均不知道是否有高支模专项方案。(2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份(2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份(29)2013年2月1日周口市客运总站站务楼事故相关情况1份泥工朱井亮、木工陈国恩、尹帮礼死亡,7名泥工、1名泵车工受伤。(30)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2013年2月7日出具《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售票大厅部分高支模分项工程未上报的证明》①建设单位未将“高支模”列入重大危险源如实上报。②施工单位未上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及施工完毕告知单。(31)施工八大员证件复印件8份(32)周口市周运集团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2.1”建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1份2、鉴定意见河南建科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意见: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售票大厅屋顶坍塌原因是满堂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造成脚手架失稳坍塌。3、证人证言(1)田燎原证言:主要内容:是胡某某让带人过来浇筑混凝土的。胡某某在现场组织,王宏伟指挥浇筑的。没注意是否有旁站监理。10天前三个施工组组长与胡某某签订赶工期的责任书,不按时完工罚50万元。(2)李茂柱证言:主要内容:证明周口综合客运站总站工程建设是总经理助理孙召伟负责的,各个工程的且体分工、工程的招投标都是由孙召伟负责的。(3)郭晓军证言:主要内容:我协助马红梅监督监理工作。不知道为什么更换监理,孙磊说闫峻是新总监,没见过书面材料。孙召伟说范新伟是项目经理,我没检查过其资质。技术员是王宏伟,没有检查过其资质。(4)马红梅证言:主要内容:关于周运集团在客运总站站务楼工程上的人员分工与郭晓军证言内容相同。不知道为何总监由杨世敏换成张山红,张山红不经常在工地,怎么换成闫峻的不知道。没有检查过闫峻的资质。9月份左右,闫峻给她一个总监委托书和变更函,给孙召伟汇报了,然后交给林鹏坤了。不知道杨世敏、陈跃刚长期脱岗,也不知道办施工手续时总监、安全监理是谁。(5)孙召伟证言:主要内容:我给孙磊联系更换的总监闫峻,没查她的资质,应由马红梅检查。崔万忠是总负责的;马红梅、郭晓军负责的是监理和办公楼以及附属工程。我没有下过赶工期的命令,我只要求他们按照工期进行。范新伟是经理,胡某某可能是跑手续的,有时候也抓安全,王宏伟是技术员,但具体他们内部分工我也不是很清楚。(6)崔万忠证言:主要内容:孙总安排我负责站务楼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都委托给监理了。更换总监张山红是因为张山红不尽职,孙总打电话让更换的。没有人安排我检查范新伟、王宏伟、闫峻的资质。范新伟去的少些、技术员王宏伟基本都在,胡某某也都在。我单位没有向范新伟下过赶工期的命令。最后这次浇筑大梁、封顶时质检站没去检查,刚开始质检站说的去,当时天下着小雨到下午5点左右,闫峻说质检站的人不去了,我就和郭小军、闫峻、林鹏坤四人到楼顶浇筑现场看了看。(7)李永宁证言:主要内容:建设单位的崔经理负责抓基建的。范新伟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参加有社会保险。2012年10月份向张某某汇报后,由范新伟当项目执行经理,不知道其是否有建造师资质。前期施工时公司都是和项目经理闫程联系,10月份后,都是和我联系,我再和范新伟联系。我不清楚王宏伟有没有技术员资格,我问过范新伟,他说技术可以。该项目工程款已拨付1400万元,建设单位拨到我公司基本帐户后,我公司留存15万元,其余款已拨到我个人卡上,我又打到范新伟卡上了。公司没有给范新伟下达周口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项目经理的聘书。闫程走后项目经理空缺,我和范新伟说了,他说他先负责着。胡某某给我说有高支模专项方案,我没见过。项目八大员变更有手续,是由我申请的。(8)宋辉证言:主要内容:我是2012年8月20号左右到的工地。范新伟叫我过来的,主要任务是开车。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带班制度等这些资料上面宋辉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我只是司机,我就没见过这些资料,我没有给工地上工人上过安全课。周口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是胡某某办理的,他负责工地买材料、办理证。我开车都带胡某某去行政服务大厅、周运集团、车站路和交通路交叉口周口银行附近办理过手续。(9)宋长平证言:主要内容:李永宁给我介绍范新伟负责该项目施工。周口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高支模工程是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我要求李永宁一定要履行有关程序。高支模工程需要专项方案。听李永宁说有。但我没见过。该高支模方案应由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企业总工审核,总监批准。听李永宁说按程序都做了,应该报监理批准了。高支模专项方案按要求应该报周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具体报没报我不清楚。(10)赵耀证言:主要内容:平时工地管理有技术员王工(具体名字我不知道)、材料员胡某某,见过范新伟经理两次,和工地其他人员没接触过。2013年2月4日上午胡某某给我电话让我把资料整理一下,说可能调查组要看工地资料。这些资料有安全资料、实验报告和公司各种制度、检查记录、方案。我不知道有无高支模专项方案,我知道有个模板方案。模板方案不是我做的。不知道是谁做的,我看到封面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和签名,有闫程的,有两个监理的,具体名字记不清了。没见组织专家论证资料。也不知道是否报质监站备过案。事故发生部位施工前施工单位没有找我要过模板方案。因为资料柜没上锁其他人看没看我不知道。监理单位没找我要过模板方案。没有见过事故发生部位混凝土浇筑令。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主要内容:我们和这三个工种的负责人签订过工程进度责任书,大致是工程进度要什么时间完成,完不成了的奖罚措施。项目工程是2012年7月底8月初动工的,当时工地的技术员是张鹏,后来是王宏伟。施工管理人员有范新伟,他抓全面工作;资料员是赵耀,司机是宋辉;还有我本人,主要负责材料的购买、现场人员的后勤保障。工地公示牌上项目经理闫程、安全员郑高祥和安全监理陈跃刚我不认识,在工地上没见过他们。“施工单位特种人员名单”上所列的人员,我不认识,没有在我们这个工地上。我是2012年10月份介入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的,2012年12月中旬办好。在工程施工安全方面我们的做法是:平时是范新伟向木工班长陈银岗,钢筋班长李学营,泥工班长田燎原讲安全施工,讲工程质量,让他们给工人讲清楚,工程施工安全规定有,具体什么内容我说不清。施工安全员我见工程概况上有,实际上我也没有见到施工安全员是谁。(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主要内容:周口市客运总站站务楼这项工程招投标由我公司经营科副科长李永宁具体负责经办的。范新伟到我公司是由李永宁介绍的。我委托李永宁对范新伟进行考核。觉得他可以成为我公司员工。范新伟是我单位正式员工,因为给他交的有社会保险。李永宁是否给我寄过两份聘请范新伟为该项目项目经理聘请书我记不起来。是否聘请范新伟为该项目项目经理我记不准。(3)同案已决犯范新伟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任周口市汽车客运总站站务楼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一切事务。该工地的安全是我负责的。我们承建方这一块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都由我聘请的技术员王宏伟负责,王宏伟有施工员证,我检查过。我们承建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有架子工陈银岗等,他们都有证。我办理手续及上交款都是通过李永宁办理和上交的。周口市客运总站站务楼的合同是我签的,上面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公司的老总叫王志伟,他给我下发的有份授权委托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面附着呢。因为项目经理需要的是国家一级建造师,我没有这个项目经理的这个资格,所以以闫程的名义招投标,然后我就代替闫程做周口客运总站站务楼的项目经理;这两份2013年1月21日打印的工程进度保证书我知道,这都是我起草的,钢筋工班组李学营工长、木工班组陈银岗工长、泥工班组田燎原工长都签过字了,我们是用手写的保证书签的字,签的保证书是在技术室打印机正上方贴着呢。我聘用的王宏伟技术员负责工程技术、胡某某为材料员,负责组织材料,李学营负责钢筋方面、陈银岗负责木工方面、田燎原负责泥工方面的工作。工地上我有空就去,有时候三两天去一次,有时候是天天去。没有人明确让浇筑混凝土。也没有人说不让浇,主体封顶施工程序完毕后,我们向监理及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和监理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提出异议,证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已同意浇筑。然后胡某某就联系商砼站了。建设单位给我下过赶工期的命令,孙召伟说他受领导指示,2012年春节前封顶,2013年五一交工,如完不成罚我50万。我们当时签订有协议。我的那份协议在家里。我不在工地时,交给胡某某负责。(4)同案已决犯孙磊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们分公司一开始任命的是杨世敏,2012年7月变更为张山红,当时给甲方下发的还有总监理任命通知书。后来由于甲方对张山红的工作不认可又不善于沟通,8、9月份分公司就换成了闫峻。当时是我和分公司副总经理任俊及总经理王广勇商量决定后并由我通知让闫峻去的。闫峻担任该项目的总监理按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他没有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证书。我们分公司没有给闫峻下总监理任命书。闫峻当时只是我公司临时聘用人员。换总监我给总公司的办公室的打电话了,但是后来我没见任命书,我也没有再追问闫峻的任命书的事情。当时闫峻的资质不够我也知道,就是抱着侥幸心理,只要不出事就行了,谁知道就出事了。项目总监更换为闫峻建设单位的同意了,是孙建军同意的。施工单位没有向我单位上报过高支模专项方案。在该项目管理中,我们是总监负责制,交给总监了,我们不管。(5)同案已决犯王宏伟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7日经人介绍到周口长途客运站站务楼工地任技术员至今,我和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我是水利工程助理工程师,有助理工程师证。没有人检查过我的资质。老板范新伟主抓全面工作。胡某某主抓现场进度、质量、人员管理、安全、购进各种材料,老板不在现场时,胡某某负责全面工作。满堂架交底是我向陈银岗说按常规走,当时并给胡某某说买些钢模板或槽钢垫下面,胡某某没买,陈岗说垫方木模板也可以。我没见过满堂架专项方案。陈银岗搭满堂架时没用方案,他们是凭经验搭设的。周口综合客运总站坍塌部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完成后组织了自检,我和胡经理带着木工老板陈岗组织自检。发现剪刀撑不到位、横向支撑少、与建好工程节点连接有不到位的地方。我现场就向胡经理说了,胡经理说让陈岗整改。没整改完,当时我也向胡经理说了,他说还让陈银岗整,但最后还是没整。综合客运总站坍塌部位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后,监理检查过,是闫峻检查的。是监理闫峻让浇筑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已组织了验筋,当然同意浇筑了。(6)同案已决犯闫峻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是2012年9月份,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孙磊副总经理说让我在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工程负责技术总监理这项工作。是因为甲方对张山红工作不太满意,然后公司孙总就让我来了。没有下总监理任命书,因为我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公司才没给我下总监理任命书,孙磊知道我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我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自己感觉也有这个能力,就担任技术总监这项工作了。我没有下令让他们浇混凝土,我只是知道施工队浇了,没制止,也没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汇报。没有混凝土浇筑令。搭满堂脚手架是按正常施工程序搭设的,我不知道是谁指导着搭设的,没有人验收。搭满堂脚手架的时候我给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项目的范新伟下的有个通知,通知的内容是搭满堂脚手架的方案,但是下了通知后范新伟也没有给我回信,也没有给我实施方案。范新伟口头说弄方案,但是一直没有弄,我也没有制止施工,因为甲方的孙总、马红梅处长(女的)、崔处长(老头50多岁)也要求抓紧时间干,年前工程主体结束,年前结束有奖励,这都是口头说的。(7)同案已决犯陈银岗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2年7月份,范新伟给我联系让我到该工地上做搭架子、支模板工作的,任木工班的班长。我没有特种作业证书。范新伟给我发工资,我平时有事时找范新伟,有时候找胡某某。平时都是宋辉和胡某某在工地上组织安全检查。范新伟不在时就是胡某某当家了,因为范新伟一周到工地去一次,胡某某是在工地上住着呢。平时技术员王宏伟给我技术交底,王宏伟给我说搭架子时注意的问题,然后我们俩都算算上面的重量、架子应该怎么搭,算后我们俩又在一起核对商量了一下。满堂脚手架是2012年11月份搭设的,完全搭好是在坍塌前的三、四天。是我组织搭设的,技术员在现场指导着。搭设后我们三个一起检查过。搭设架子没有方案、没有图纸,我是根据我们自己计算的架子因该承受的重量搭设的。都是王宏伟指挥着搭设的。我们搭设架子的钢管、扣件是胡某某租来的,我检查了,认为进场的钢管和扣件质量合格。监理的人同我一起没有检查过,他们自己检查过没有我不知道。我们搭架子时,监理没有人一直旁站,有时候监理检查过。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证据有:1、2013年3月28日李国强笔录一份证明胡某某等八人参加过培训,张某某在八人的培训发证过程中没有参与造假,不应该对造假行为负直接责任。2、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5月8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如下:周政文(2013)108号文件中所提及的“新乡市住建局培训中心”表述不准确,我委无此单位,未办理过相关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据了解,此类证书一般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培训办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因而发生3人死亡,8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被告人胡某某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承建单位项目部的材料员,协助项目部经理范新伟非法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质量把关不严,没有进场验收、检测记录,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进场钢管厚度不足,部分钢管不符合质量标准。周运集团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所用钢管壁厚不够,达不到规范要求,导致整体支撑系统刚度不足,降低了整体支撑系统承载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承建单位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对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证书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对凯达公司违规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的就是周运集团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中认定“经李永宁寄给副总张某某,再由张某某到新乡市住建局培训中心办理胡某某等人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根据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无“新乡市住建局培训中心”这一单位,未办理过相关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新乡市住建局培训中心并没有办证资格。被告人张某某本人从侦查阶段到庭审中一直供述,其在胡某某等人的办证过程中起的作用只是负责来回邮寄,具体的从业人员是否参与培训,证书如何办理,张某某并不知晓。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的胡某某等人的上岗证书是复印件,不显示发证单位公章。公诉机关这一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张某某不应对公司违规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负有直接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虽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关 海审判员 黄 华审判员 朱景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