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5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蔡华芬诉被告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芬,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230号原告:蔡华芬,女,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何平,男,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芬诉被告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芬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华芬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平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为1590元,由原告蔡华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