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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叶景桂与陈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景桂,陈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叶景桂,男,汉族,1951年3月27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叶振山。被告:陈士华,男,汉族,1949年4月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景桂与被告陈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