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邵国玉与邵良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玉,邵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134-1号申请执行人:邵国玉,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邵良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邵国玉与被执行人邵良胜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良胜及其配偶李忠群(身份证号码××)名下的银行存款212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134-1号申请执行人:邵国玉,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大杨村邵六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5704113734被执行人:邵良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大杨村邵六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7283731申请执行人邵国玉与被执行人邵良胜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良胜及其配偶李忠群(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08137903)名下的银行存款2125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