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贡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小英与多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英,多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英,女,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西藏贡觉县。被执行人:多加,男,藏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西藏贡觉县人,现住西藏贡觉县。本院在执行周小英申请执行多加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多加依照和解协议已向申请执行人周小英履行完毕给付27574.6元(大写:贰万柒仟伍佰柒拾肆元陆角整)。申请执行人周小英同意终结(2013)贡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贡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卓玛审判员 巴桑措吉审判员 卓玛曲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拉姆群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