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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异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晨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城镇建筑工程公司,北京晨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仁和日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10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金马工业开发区八号。法定代表人崔卫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永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晨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B068号。法定代表人赵卫红,总经理。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仁和日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燕京街9号。北京市城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晨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城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北京仁和日升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城镇建筑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城镇建筑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城镇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涛审 判 员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