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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立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明简、黄湘涛诉沈阳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行初字第7号起诉人黄明简,男,汉族。起诉人黄湘涛,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6日收到起诉人黄明简、黄湘涛的起诉状,诉称沈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涉嫌非法集资,故请求法院:一、沈阳市人民政府违法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247号令,扣押起诉人万象集资款105万元人民币,银行利息从2003年12月13日起至今付息为止。请政府返还给起诉人,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二、请求苏家屯区政府赔偿起诉人从2003年12月13日起至今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50万元人民币。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原告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起诉人黄明简、黄湘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明简、黄湘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喆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代理审判员  周玺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