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曹军红与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红,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曹军红。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昱。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红与被告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曹军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