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晶华与周艳波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华,周艳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晶华,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时国峰,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波,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白城市。案由:房屋买卖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晶华与被告周艳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晶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