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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阿某某某诉曾某离婚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245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阿某某某,女���彝族,村民。被告:曾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阿某某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阿某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阿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阿某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纯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云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