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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栖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忠民诉汪明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民,汪明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孙忠民,男。被告汪明伟,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忠民诉被告汪明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忠民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