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忠民诉汪明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民,汪明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孙忠民,男。被告汪明伟,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忠民诉被告汪明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忠民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