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候红峰与被执行人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红峰,刘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候红峰,男,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春杰,女,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候红峰与被执行人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候红峰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候红峰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