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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辖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与被上诉人段秀峰、孔维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2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8层。负责人金明,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洁,该中心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秀锋,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维栋,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生。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关飞,张自然,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鼓商初字第813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债权人有权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作为受理法院,而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在二审期间,苏宁采购中心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苏宁采购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