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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游兵与徐玉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兵,徐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072-2号申请执行人:游兵,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徐玉美,女,194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委托安徽省金龙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徐玉美所有的坐落于淮北市某处房产一套。竞买人杨雪2015年8月7日以349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玉美所有的坐落于淮北市某处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雪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杨雪。二、买受人杨雪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