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北京海威利广告有限公司与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威利广告有限公司,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北京海威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782室。法定代表人:刘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朝晖,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新开街北迎宾路西向阳院商贸楼。法定代表人:张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威利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海威利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7元,由原告北京海威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维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