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林,呼清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袁东林,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呼清权,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袁东林与被告呼清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东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袁东林。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