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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林,呼清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袁东林,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呼清权,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袁东林与被告呼清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东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袁东林。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