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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栖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崔厚勤,车连芬,崔忠琦,崔厚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栖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山信用社。被执行人崔厚勤,农民。被执行人车连芬,农民。被执行人崔忠琦,农民。被执行人崔厚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厚勤、车连芬、崔忠琦、崔厚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栖执字第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后,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海  滨审判员 李  翔  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新  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