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伟与重庆航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重庆航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571号原告吴伟,男,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航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刘洪贵,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与被告重庆航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