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23号原告刘××,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钟秀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蔺晓晗,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无职业。原告刘××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秀峰、蔺晓晗,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有吸毒恶习,曾于2005年被公安红桥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婚后被告为保证痛改前非,与原告立下结婚协议,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被告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羁押于天津市板桥看守所。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按照原被告结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被告希望能够在戒毒所好好改造,出去之后努力挣钱,和原告好好过日子,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15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后于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刑满后转至天津市板桥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希望原告能够不计前嫌,并且双方矛盾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愿意与原告沟通争取达成一致共识,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彼此互相尊重。积极化解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现被告吸毒的恶习对原告造成很大伤害,但被告现表示双方夫妻感情上没有完全破裂,愿在强制戒毒所内努力戒毒,希望在戒毒期满后继续与原告生活,共同生育子女。现本院希望原告能够给予被告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固执己见坚持离婚,以利于被告的改造;同时亦希望被告能够在强制戒毒所内积极改造,早日戒掉吸毒的恶习,尽快回归社会和家庭。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