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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俊秋申请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俊秋,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于俊秋,女,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地址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于俊秋申请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56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白山市皇金大道商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于俊秋案款29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37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