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明与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刘明。被告: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大连达鹏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永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