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刘xx。被告李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