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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潘某,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吴某,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胡启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