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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青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彬与闫金良等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源祥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闫金良,张美俊,闫晓依,于志坚,闫晓东,郭勇,艾骞宇,高风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18-3号申请人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钢铁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源祥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闫金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闫金良,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美俊,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闫晓依,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于志坚,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闫晓东,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勇,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艾骞宇,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风庭,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内蒙古永泰隆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新源祥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闫金良、张美俊、闫晓依、于志坚、闫晓东、郭勇、艾骞宇、高风庭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4)包青民初字第36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的财产,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当事人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其担保物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