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月波与刘方、武汉神州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月波,刘方,武汉神州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93号原告:钟月波。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湖北得伟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方。被告:武汉神州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口新火车站21号怡景青春驿栈1-B-901号。法定代表人:魏尚海。原告钟月波与被告刘方、武汉神州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钟月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月波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武汉神州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D单元18层1803室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江2014003531),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