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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丽与李军、李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李军,李佳,许凤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50号原告:李丽。委托代理人:张宇,河北江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被告:李佳。被告:许凤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建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李军、李佳、许凤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37元,由原告李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