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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55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C区7一1102号。负责人:孟广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文磊,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一道河大唐家园7H。法定代表人:王茂宇,该公司经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文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诉称,2013年9月12日其公司按约为被告安装3台电梯设备用于阜南县公安局项目,2014年5月26日经验收合格,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付清安装款,虽经多次催要,仍拖欠82720元,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4136元(82720元的5%);律师代理费20000元,放弃己支付的安装款82720元的请求。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9日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乙方)与原阜阳市恒丰机电设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设备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合同价格165440元,安装设备L2-3,两台;L1,壹台,付款条件:甲方应在安装开始日前10天支付合同总价50%安装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第一次付款并且附件2中甲方承担的工作完成后开始安装,甲方在当地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之日1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50%安装款,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如有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应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进行了安装施工,2015年5月19日所安装3台电梯经复验合格,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支付部分安装款,本案在审理中,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将余款82720元支付完毕,现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4136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又查明,原阜阳市恒丰机电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变更为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设备安装合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工商企业名称变更信息,聘请律师合同、发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与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当事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工作并交付,且经监督检验合格,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应按约支付安装费用,其未履行给付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己支付下欠安装费82720元,故对通力电梯合肥分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4136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安徽六加六电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笫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付违约金4136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7元,财产保全费1054.28元,由被告安徽六加六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锐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