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任春波与王宝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波,苗臣,王宝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197号原告:任春波,女,1978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吕万海,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苗臣,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王宝昌,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任春波诉被告苗臣、王宝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苗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被告王宝昌所有的吉A915**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苗臣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被告王宝昌所有的吉A915**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玉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