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桐与郭振昊、白银兴银贵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桐,郭振昊,白银兴银贵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赵桐。被告郭振昊。被告白银兴银贵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134号,组织机构代码76772950-X。法定代表人郭自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桐诉被告郭振昊、白银兴银贵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保全费10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双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维强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