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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虎与石红亮、乔静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石红亮,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岱长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陈虎。委托代理人陈建。被告石红亮。委托代理人丁洪亮。被告乔静涛。被告李保龙。被告戎成武。被告范洪跃。原告陈虎与被告石红亮、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任世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彦伶、人民陪审员虞惠儿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被告乔静涛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虎的委托代理人陈建,被告石红亮的委托代理人丁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虎诉称,2014年11月25日13时,其与陈建在金海湾劳务科讨要工资时和公司领导发生口角。后被告石红亮劝其坐下来说。其回答,不关你的事,你到一边去。继而,两人发生口角,被告石红亮就打电话叫来他的工人,有八至九个人用安全帽和带钢头的劳保鞋朝其身上和头上打。其头部被打肿,至今仍有疼痛,影响正常上班,有时夜里头痛得无法入睡,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60元、误工费1万元、车费40元、船费8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住宿费600元、生活补贴费600元,共计21580元。被告石红亮辩称,确实存在打架行为,但事情经过与原告诉称不一致,系原告骂答辩人,拿烟灰缸砸答辩人在先,对费用问题有异议。被告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未作答辩,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陈虎为支持上述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用以证明纠纷发生经过;2.门诊病历一份、挂号单二张、医疗票据一张、用药单一张及各类报告单三张,用以证明治疗情况及为治疗伤势花去医疗费260元;3.医疗证明一张,用以证明误工时间;4.具名为杨建杰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误工工资;5.交通费发票八张,用以证明为治疗伤势产生交通费120元。被告石红亮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申请证人丰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其是金海重工劳务科工作人员。因工资纠纷,沪道公司的几十个工人将金海重工的办公大楼围堵起来,金海重工派其等人在劳务科的协调室处理该纠纷。当时一个高高瘦瘦的人感觉很激动,动不动就站起来骂人,后来不知什么原因突然蹦起来要打其和劳务科的另一员工。当时石红亮也在那儿旁听,石红亮看到那人要来打其时,就出言劝阻。那人推了石红亮一下,后来与石红亮发生了肢体冲突,并互相动了手。其确认是那人先动的手,但记不清石红亮叫来几个人。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向岱山县公安局长涂边防派出所调取了询问笔录十份:1.于2014年11月25日对被告石红亮所作的笔录记载:……。问:好的,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的和我们说一下?答:今天大概13点多一点,金海重工丰某打我电话让我去劳务科。我去了之后在劳务科坐着,金海重工的丰某、卓康法和刚刚被我打的人(陈虎、陈建)在谈工资的事情,然后他们和丰某吵起来了,陈虎站起来要打丰某,我就过去拉着他,让他坐下,然后陈虎就让我滚远点,说这里没有我的事情。我就坐在旁边的沙发上了,我就打电话给我们公司的李保龙,让他带几个人过来,我和他说我在金海重工劳务科,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他带几个人过来,有几个在劳务科外面呆着,李保龙、乔静涛、范洪跃、戎成武四个人进来了,进来之后陈虎还和我说让我一边呆着去,我就叫他们四个人打他了,然后李保龙、乔静涛、范洪跃、戎成武四人就开始打陈虎了,他们把陈虎按在沙发上,用拳头在他后背打了几拳,用安全帽砸了他头几下。然后陈建就趴在陈虎身上,陈建护着陈虎的时候被打了几下,……。问:你们为什么要打架?答:……然后陈虎和我说话很不客气,我就叫人过来打他了。……。2.于2014年12月12日对被告石红亮所作的笔录记载:……。问:你为什么叫人打陈虎?答:因为我在金海重工劳务科协调工人生活费事情的时候,陈虎跟我说话很不客气,感觉要跟我动手的样子,所以我才叫人过来打他的。……。3.于2014年11月25日对被告乔静涛所作的笔录记载:……。问:你把事情的经过如实详细讲述一下?答:好的,2014年11月25日13时多,我在金海重工船厂上班的时候,我们的带班李保龙找到我们说:“老板在劳务科跟人打起来了,我们过去看一下。”于是我、戎成武、范洪跃就跟着李保龙来到金海重工劳务科。到了那边我就看到陈虎在跟我们老板石红亮在争吵,当时我在门外,后来李保龙他们就冲过去打陈虎,我看到他们打了,我也就过去打陈虎了。……。问:你们为什么要打架?答:一开始李保龙跟我们说老板石红亮被人打了,我们过去的时候又看到陈虎在跟石红亮在吵,我们怕我们老板被人欺负了,所以才打的。……。4.于2014年11月25日对被告戎成武所作的笔录记载:……。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的和我们说一下?答:今天下午13点多,我们在金海重工上班的时候,我们公司李保龙和我说我们老板石红亮被人打了,叫我和乔静涛、范洪跃几个人去金海重工劳务科看看,然后我们就过去了,有个人叫陈虎的就和我们老板石红亮在争吵,石红亮就叫我们打他,然后我、李保龙、乔静涛、范洪跃就上去打他了,……。5.于2014年11月25日对被告范洪跃所作的笔录记载:……。问:你把事情的详细过程跟我们说一下?答:好的。今天下午1点多的时候,我在工地上面干活,正好去工具箱那边去取东西的时候,碰到了乔静涛,我问他干嘛去,他说打架了,接着骑着电瓶车就走了,我一听他说打架了,心想自己跟他是老乡,要帮一把手的,我就骑着自己的电瓶车跟他过去了。在金海重工8号楼附近又碰到了李保龙跟戎成武,心想着他们也是去打架,之后四人就一起去了金海重工劳务科。在劳务科的时候,我看见我们老大石红亮跟一个男的在吵,吵着吵着石红亮就用手在那个男的后脑勺拍了一下,那个男的用手向石红亮的脖子周围甩了一下,我们看见那个男的打石红亮了,那我们四个人就上去动手了,把那个男的打了一顿,……。6.于2014年11月25日对丁洪亮所作的笔录记载:……。问:你把当时看到的事情经过详细讲述一下?答:好的,2014年11月25日13时多的样子,我和我们公司的石红亮在金海重工劳务科跟劳务科的工作人员谈发工人生活费的事情,这时候以前沪道公司的工人陈虎喝了些酒和陈建过来了,他们要劳务科的人帮他们解决工资的问题,陈虎借着酒劲很猖狂的样子,还要打劳务科的人。当时我和石红亮就出于好心,过去劝他好好说,他不听还要骂我们,后来陈虎还用手推了一下石红亮。石红亮担心他会继续动手,所以打电话叫了几个工人过来好控制场面。等我们工人过来后,陈虎还是对我们骂骂咧咧的,我们工人跟他吵了几句就打起来了。……。7.于2014年11月26日对陈建所作的笔录记载:……。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的和我们说一下?答:昨天我和我哥陈虎在金海重工劳务科找金海重工的领导协调我们工人在沪道干活工资的事情,然后就有一个东北人进来了走到我哥陈虎那里,那个东北人拉了陈虎一下,然后我哥和那个人说他解决不了工资的事情,然后他拉着我哥,我哥让他松开手,然后那个东北人就打了一个电话叫来十几个人,那十几个人进来就开始打陈虎,我坐在陈虎边上也被他们打了,……。问:当时谁先动的手?答:是对方动手的。……。8.于2014年11月26日对原告陈虎所作的笔录记载:……。问:好的,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说一下?答:昨天下午13点多一点,我和我弟弟陈建在金海重工劳务科向沪道公司老板要工资,……,我看见金海重工有一个胖胖的人是上次解决我们堵办公楼大门事情的人,我说他说话不算数,不是一个好领导,我就和他吵起来了,然后有一个东北人过来和我说:“兄弟,有什么事情坐下来慢慢解决。”我和他说:“没有你什么事情,你到一边去。”然后他打电话叫了人过来,大概过了十几分钟,过来七八个人,七八个人冲进来就开始打我了,……。9.于2014年11月27日对叶建立所作的笔录记载:……。问:你把当时看到的事情经过详细讲述一下?答:好的,2014年11月25日13时多的样子,……,其中要走的工人陈虎喝了些酒很猖狂,一定要把工资全部结算清楚。这时圣恒公司的带班石红亮就劝他不要吵,有什么事情可以好好说的。陈虎就对他说:“这件事不关你的事,你一边去。”这样石红亮跟他吵了两句,陈虎可能看石红亮个头比较小,就对他说:“这件事结束了,我们出去单干。”他们没有打就被我们劝开了。我们就继续协调这个工资的问题,这时石红亮可能气不过,打电话叫了几个人过来了。过来后我们让他们先出去不要闹事,房间门口站着了两个人。我们还是在商量工资的问题,过了一会石红亮走到陈虎旁边,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打起来了,门口的两个人也过来打陈虎了,后来门外面冲进来两三个人一起打陈虎,……。10.于2014年11月27日对卓康法所作的笔录记载:……。问:你把当时看到的事情经过详细讲述一下?答:好的,2014年11月25日13时许,……。在调解过程中,陈虎喝了些酒,谁跟他调解谈,他就很激动的跟谁吵,要打架的样子。这时旁边圣恒公司的石红亮劝他什么事情好好说,陈虎不听好像推了石红亮一下,这样他们两个人吵了几句,就没有再发生什么纠纷了。然后我们继续调解他们沪道公司工人工资的问题,陈虎还在那边说着什么,我们觉得他喝酒了也不想跟他谈,就没有再搭理他。大概过了十几分钟,过来好几个人,他们冲进房间里面就打陈虎,……。问:他们为什么要打架?答:可能石红亮被陈虎推了一下气不过,所以叫人打陈虎的。……。经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陈述的不属实。被告石红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处罚过重;对证据2、5无异议;对证据3、4有异议,认为原告在被打后第四五天就开始上班了,无须休息10天,原告每月收入1万元也无依据;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5,被告石红亮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为治疗伤势花去医疗费260元、交通费120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石红亮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误工时间为10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按相关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但该证人未出庭,原告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告石红亮对该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不予采信。对于证人证言,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被告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下列事实: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陈建在金海重工劳务科催讨沪道公司工资时,和金海重工员工发生口角,被告石红亮出言劝阻,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石红亮打电话叫来被告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并唆使该四被告共同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综上,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石红亮在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经人劝开,情势尚在可控范围内,后其打电话叫来被告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并唆使该四被告共同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五被告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现原告要求五被告赔偿合理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2000元,原告未提供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住宿费600元,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生活补贴费6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8000元,由于原告的伤势,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1万元,原告仅提供具名为杨建杰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石红亮不予认可,故该份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工资收入状况,根据原告所在行业,结合2014年浙江省制造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51295元/年÷365天×10天=1405.34元。综上,原告因本次纠纷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60元、交通费120元、误工费1405.34元,合计1785.3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红亮、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785.34元;二、驳回原告陈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陈虎负担170元,被告石红亮、乔静涛、李保龙、戎成武、范洪跃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回)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收款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任世斌代理审判员  刘彦伶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