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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军国与邱齿哈子、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国,邱齿哈子,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柳民初字第34号原告吴军国。委托代理人何德森,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齿哈子(又名邱正明)。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薄怀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国与被告邱齿哈子、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邱齿哈子、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国撤回对被告邱齿哈子、被告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XX文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付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