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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惊奇与沈玉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马惊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仁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玉芝,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加付,农民。原告马惊奇诉被告沈玉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惊奇的委托代理人张仁富、被告沈玉芝的委托代理人沈加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惊奇诉称:1998年8月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原告承包所在村5.21亩土地(其中含诉争的位于河北大田的3.33亩)。因原告家庭劳力少,将其所承包田中的3.33亩交由被告代种。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玉芝返还,并返还该田的2015年度流转款3400元。被告沈玉芝辩称:本案争议的3.33亩土地是原告马惊奇弃耕,由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调整分配给被告经营的。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6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马惊奇在所在的建湖县庆丰镇刘庄村承包了集体土地5.21亩,并由建湖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9年原告马惊奇将其所承包田中的位于河北大田3.33亩交由被告沈玉芝代种。2015年该田已流转给他人种植。庭审后原告马惊奇放弃要求被告沈玉芝返还2015年度流转款34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马惊奇承包集体土地5.21亩(含诉争的3.33亩),有建湖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马惊奇要求被告沈于芝返还诉争的土地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玉芝辩称诉争的3.33亩土地已由所在地的村委会重新发包给被告沈玉芝经营,被告沈玉芝已获得承包经营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玉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将诉争的3.33亩土地(位于河北大田)返还给原告马惊奇。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沈玉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判员  邵锦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颖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