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楠与河南利申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河南利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王楠,女,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王英峰,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利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建设路南头振兴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周丕亮,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楠与被告河南利申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恒体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541元。该工资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要求支付劳动报酬3541元。被告没有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工资单三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4541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工资1000元,下欠3541元未付。2、证人司凤娥、姜静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李红昌是被告的经理,负责发工资并整理工资单,按工资单支付工人工资,现被告还欠工人三个月的工资。中间李红昌经理两次共支付1000元,每次500元。下欠的工资按工资单计算。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被告没有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1月份,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欠原告2014年10月份工资1325元、2014年11月份工资1243元、2014年12月份工资1973元,以上合计4541元。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支付500元,于2015年5月9日支付500元,下欠原告工资3541元,至今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541元事实清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利申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楠劳动报酬354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南利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