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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times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让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三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让检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赤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冯××伙同“小国”“王二”(二人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吴××、范×(二人已判决)、朱××(另案处理),窜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第一油矿矿区原油管线漏油处盗窃原油,范×驾驶一辆黑色别克牌轿车(车号牌:黑A**×××)到现场装运原油,在盗窃原油的过程中吴××、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跑。现场收缴原油1.38吨,价值人民币6348.66元。被告人冯××于2015年5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盗原油被收缴并返还丢失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被盗原油回收收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第一油矿情况说明,原油含水分析检验报告,价格证明,原油价格计算说明,抓逃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另案被告人范×、吴××的供述,被告人冯××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与范军、吴利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涉案原油已追缴并返还丢失单位,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欣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