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铜山与周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铜山,周巧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00578号原告叶铜山,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被告周巧月,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铜山与被告周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铜山在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周巧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铜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