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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铜山与周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铜山,周巧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00578号原告叶铜山,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南县。被告周巧月,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铜山与被告周巧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铜山在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周巧月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铜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华伟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人民陪审员  柴治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