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好兰与邱益文、阙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好兰,邱益文,阙华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325号原告:梁好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健。被告:邱益文。被告:阙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好兰与被告邱益文、阙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好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