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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林炳洪与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90-01号申请执行人:林炳洪,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城南街道。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朝河。被执行人:张朝河,男,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朝河。被执行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法定代表人:张朝河。林炳洪诉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林炳洪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万元、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月2%计算),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林炳洪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并支付所欠利息4万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于2015年2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如数付款,则逾期利息从2014年9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月3%计算,申请执行人并有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对四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执行人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主动执行,因本院另案执行的郑纯真申请执行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朝河、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四被执行人同一,故二案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述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付还申请执行人林炳洪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但四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本院依法以(2015)汕阳法执字第9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冻结并扣划了四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440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9444元,余款694956元经二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已交由申请执行人林炳洪领取。尔后,申请执行人林炳洪向本院表示其与上述四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执行本案,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对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四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和解执行本案,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禄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