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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丽丽、任建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丽丽,任建设,卞爱芝,徐朋江,崔庆宏,王雪芹,徐丽峰,任瑞芳,徐鲁东,许香义,徐旭东,孙旭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耀辉,该单位职工。被告:徐丽丽。被告:任建设。被告:卞爱芝。被告:徐朋江。被告:崔庆宏。被告:王雪芹。被告:徐丽峰。被告:任瑞芳。被告:徐鲁东。被告:许香义。被告:徐旭东。被告:孙旭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丽丽、任建设、卞爱芝、徐朋江、崔庆宏、王雪芹、徐丽峰、任瑞芳、徐鲁东、许香义、徐旭东、孙旭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借款人已结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巍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永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