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正周、叶亚会。被告:陈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正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不到几天,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不再共同生活。2014年7月23日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4年7月23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没有和好。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结婚证、(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录音录像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且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小霞代理审判员 叶建敏人民陪审员 刘浦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