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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宗兰与高金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兰,高金苓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初字第84号原告李宗兰,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胡纯忠,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高金苓,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兰与被告高金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李宗兰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万超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