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宗兰与高金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兰,高金苓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初字第84号原告李宗兰,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胡纯忠,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高金苓,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兰与被告高金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李宗兰负担。审判长 刘利振审判员 王 振审判员 高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万超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