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4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名下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某甲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