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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余水清与赤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37号原告余水清,男,赤壁市官塘驿镇黄沙畈村*组,身份证号:4223231951********。被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法定代表人万子贤,该局局长。原告余水清诉被告人社局不服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份到个体工商户叶逢强的木材加工厂从事木工工作,11月18日,原告在锯木材时左手被盘锯锯伤。原告向赤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通知原告补正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或向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予以确认劳动关系。赤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决定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撤销赤劳人仲裁不字(2015)第1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水清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50元。汇款户名: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祝晓兰审 判 员  但 琼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