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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康平与李国辉、江正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507号原告郑康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筠(特别授权),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辉,男,汉族。被告江正青,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康平诉被告李国辉、江正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康平现未治愈,原告郑康平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康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康平撤回对被告李国辉、江正青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郑康平承担。审判员  龙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