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永青犯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77号罪犯王永青,绰号“二子”。罪犯王永青于2013年3月12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2)港刑初字第026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永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永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王永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永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永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青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