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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邹立英与东莞鼎溢洗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立英,东莞鼎溢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152号原告邹立英,女,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东莞鼎溢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滘联社区麦屋路段,注册号为441900001532820。法定代表人马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立英诉被告东莞鼎溢洗涤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立英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O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晓霞 来源: